一是落实扶贫投入增长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压减其他专项支出,大幅度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全市各级预算安排用于扶贫的资金要做到只增不减,财政收入负增长的县区要保持财政扶贫投入总量不减,集中财力保障脱贫攻坚。

  二是完善扶贫资金整合机制。切块下达扶贫资金,便于贫困县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解决项目层层上报,资金戴帽下达、投向固化、使用碎片化问题。除中央、省重点项目和补贴、救济、应急资金外,贫困县可在不改变资金大类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扶贫任务,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三是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机制。探索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试点将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入股发展集体经济。探索对财政涉农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按一定比例,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

  四是强化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建立扶贫资金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实行监察、审计、财政等多部门、分层次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贫困县资金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建立资金、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追责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