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振兴〔2019〕1813号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科院、工程院、气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文物局、扶贫办、地震局:

  《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