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要求各级财政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理安排资金,职能部门、乡镇要按照项目计划,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形成实际支出。杜绝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将资金结存在乡镇、村账上,造成资金长时间趴账和年底余额过大,未能发挥效益。

二是落实全面绩效管理。财政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要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并量化细化为绩效指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和资金下达。县级职能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资金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纠正。严格资金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公开公示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三资”管理。县级职能部门要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和民主程序,严禁虚报冒领套取上级资金,建立健全债务台帐,及时公开债务的项目、金额及审计情况,建立健全村级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格按照规定,杜绝将资金用于规定的负面清单,如:修建楼堂馆所、违规发放津补贴等。

四是强化监管措施。县级职能部门、乡镇要强化对财政资金的支付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财政资金在安排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并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贪腐问题专项整治为依托,建立长效机制,完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强化对农村三资日常监管。

五是加强财务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制度,控制财务风险,实现财务公开。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规范村级办公和会议费、现金、接待费、公益福利等支出,细化相关报销规定,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探索提升基层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方式,加强对乡镇、村集体财务管理人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代理镇村财务的相关人员培训学习,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