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朔州市财政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市属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县区财政局负责统筹本县区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实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应当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八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应当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九条 各相关局属单位、相关科室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