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全市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3.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和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4.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依法对全市有影响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法律监督。

6.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8.对全市两级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规划和领导全市检察机关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方法开展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1.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助编制部门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2.开展检查理论研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3.管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4.领导全市检察系统司法警察工作。

15.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全院现设刑事检察一部、刑事检察二部、刑事检察三部、刑事检察四部、刑事检察五部、行政检察部、检务管理部、检察事务部、政治部、监察督察部、检务保障部等12个部门。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表)

   一、2017年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2017年收入决算表

   三、2017年支出决算表

   四、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一)

   六、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二)

   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

我院2017年收入3043.55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比2016年财政拨款决算减少487.75万元,减少16.03%,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减少,公用经费减少。

二、支出情况

我院2017年支出3374.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68.63万元,项目支出705.51万元。比2016年决算减少186.94万元,减少5.5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减少,公用经费减少。

三、年末结转结余

2017年年末结转结余589.21万元,主要是本院跨年度施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7年我院“三公”经费预算数140万元,决算支出为59.17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8.88万元,因公出国1组,出国人数1人,公务用车运行费决算支出49.6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0.66万元,接待批次为12次,接待人数73人。

 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支出90.7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决算支出90.75万元,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0万元。

“三公”经费较上年决算支出减少31.58万元,减少34.80%,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把预算关、实行源头控制的结果。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减少是,司法体制改革后部分公务车辆划归监委。

第四部分 其他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采购支出总额178.8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9.4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19.4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7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97.09万元,主要为保障本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7年底,我院共有车辆16辆,全部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共22628平方米。

四、政府基金决算说明

2017年度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五、绩效管理情况

2017年度我院无绩效管理的项目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