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财[2015] 10

 

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直预算单位:

《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564

朔州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

若干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预算完整性,科学有效地使用好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根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为均衡地区财力差异或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对我市财政的补助资金,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

第三条  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应编入年度预算;当年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在预算执行中按照变动预算办理。

第四条  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后,原则上应于30日内分配下达县区或部门(项目单位)。

第五条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分配下达:

(一)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县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要求下达;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和市政府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仅需据实核算下达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规定分配下达;

(三)转移支付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要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文件的5日内相互沟通,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提交市财政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特殊情况需请示市政府的,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同意后下达;

(四)重大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需二次分配的,原则上应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测算。指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选择客观因素对政策对象的实际需求、成本支出、预期绩效等直接或间接指标进行测算,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公式测算结果进行分配。主要适用于政策对象具备同等享受补助的条件,同时依据相关因素体现分配额度差异的普惠性补助资金。
  (二)竞争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库,市财政局联合主管部门共同筛选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项目的合法性,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财政政策和支持范围等。适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等补助资金。

(三)规划分配。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支出计划,对纳入规划或计划的专项资金进行分配。主要适用于纳入规划计划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大项目补助资金。
  (四)据实据效。指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补助对象的实际支出、实际贡献或实际效果,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计算结果进行补助。据实分配主要适用于直接补助类民生项目资金,据效分配主要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过程中的职责划分,严格按照《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