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财[2015] 13

 

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直预算单位:

《朔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朔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若干规定

 

201564

 

附件:

朔州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工作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各预算单位应当依据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核。

(三)各预算单位将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采购科。

(四)采购科根据汇总后的政府采购预算,逐月安排实施采购。

第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核、批复

(一)采购单位采购项目时,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及用自筹资金批准的采购项目,填制《朔州市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审核表》,办理用款资金来源的确认。

(二)凡无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更不得提前自行实施采购。如情况特殊确需追加预算提前采购的,由采购单位填报《朔州市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审核表》,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后,方可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单位将审核落实资金后的《朔州市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审核表》和《朔州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采购科,采购科批复后实施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确定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部门集中和分散采购三种。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方式有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属于招标采购方式,其余四种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按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项目资金达到集中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按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要是指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公开采购信息。财政部门依法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上发布,是否按规定要求发布,是否符合时限规定等要求。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部门,在审核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时,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办理。凡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必须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后方可支付。未按规定支付的,应追究其责任。具体的支付方式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朔财办【2015】1号)规定的预算资金支付方式办理。

第五条  职责划分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负责,采购预算的汇总由采购科承办。

(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确认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由支付管理部门负责。

(三)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自行采购行为,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项目、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填报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采购事项。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与维护由财政部门负责,在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责任。

(六)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的编制、出售、组织评审专家评审、质疑答复和服务质量,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