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财[2015] 18

 

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文教行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直预算单位:

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文教行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文教行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5610

  

 

附件:

朔州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文教行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办事程序,明确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资金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根据《预算法》和《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明确分配对象的资金。由科室承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草文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文程序办理。

第二条  部门预算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转移资金分配不明确的资金。先由部门预算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请财政局局务会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的,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定,由科室承办人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文程序办理发文,办理拨款事宜。并严格执行《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对年初有预算的待分配资金,在分配使用前先由业务科室商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拟分配方案,报请财政部门领导或局务会研究确定后,由科室承办人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有涉及政府采购事宜的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精心测算、合理按排各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收入计划,统筹编制部门预算。防止出现应收未收、滞收等违规现象。否则,责任自负。

第六条  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时,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照《朔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征的财政部门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加注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实施。

第七条  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时,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核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科技专项资金在使用资金时,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然后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核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属于区县的项目,按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属于留在市级的项目,按《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相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发文办理。

第九条  教育专项资金在使用时,凡明确项目及预算额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预算审核拨付;项目预算不明确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年初预算额度及款项用途商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承办科室按程序办理下达。

第十条  年初预算下达到各个部门的专项业务费,由各部门预算单位到文教科系统录入后,直接到国库科按国库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第十一条  文教行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过程中的职责划分,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