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财预[2015]25

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

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附件:《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5518   

附件

朔州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级财政融资性资金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分 配

 

第四条 财政资金分配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安排重点民生项目资金,优先保障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资金需要,优先安排上级专项补助市级配套资金。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分配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类。

基本支出预算是保证单位履行职能、开展日常活动的基础性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商品和服务支出”三类。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必须优先保证。

项目支出预算是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需要的专门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必须结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讲求绩效、规范管理,努力调整支出结构,与地方财力状况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项目支出按照下列程序安排:

(一)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县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要求下达。

(二)上级转移支付和市本级专项资金,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仅需据实核算下达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规定分配下达。

(三)上级转移支付和市本级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综合平衡后下达,特殊情况需请示市政府的,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下达。

(四)重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市直部门不得自行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重大事项要以市政府名义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时,由市直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签后,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七条 职责划分:

财政资金分配环节出现的问题,属于对财经法律、法规、政策把握不准、不严或程序不到位导致的违反财经政策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

由于申报资料不实、把关不严,导致出现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负责。

 

第三章 拨 付

 

第八条 财政资金支付必须依据财政预算、项目进度、用款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等分配依据办理。

第九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按照核定的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按照核定的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服务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十条 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包括:

(一)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人员补助款;

(二)政府采购支出;

(三)基本建设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应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各类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的其他财政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额度划分:

(一)财政直接支付

1、实行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内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单笔50万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3、单笔50万元以上的对企事业单位补助;

4、单笔50万元以上的债务本息支出;

5、单笔50万元以上的其他支出;

6、单项合同并单笔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财政授权支付

1、上款2-6项限额以下各项支出;

2、各项公务卡还款,包括按规定采用公务卡结算的公车燃油费支出;

3、预算单位的水电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

上述“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企事业单位补助”、“债务本息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财政下达各单位预算中的经济分类科目内容。预算单位不按照支付方式要求提请的直接支付,市财政局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职责划分:

财政资金支付环节出现的问题:属于授权支付的,因授权支付属于预算单位内部事务,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属于直接支付的,市财政局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和资金来源有无预算等承担审核责任;预算单位对支付资料的真实性等承担审核责任;特殊情况需由市财政局直接审核的,审核资料的真实性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四章 使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是预算单位(项目单位)的职责,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开支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职责划分:

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预算单位(项目单位)负责。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