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教 [2017] 1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鼓励重大项目国际国内招投标,我们制定了《鼓励重大项目国际国内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鼓励重大项目国际国内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8月7日

附件

鼓励重大项目国际国内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鼓励重大项目国际国内招投标,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作目标。推动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扩大对外开放。在利用政府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活动中,通过国际国内招标,征集科学先进的改造与建设方案,引进一流先进设备、优秀人才与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益,提升科研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我省的科研可持续竞争实力。

第三条 奖励对象。入驻转型综改示范区、山西“农谷”的企业和我省六大工程领域内中,承担我省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任务的重点企业。承担我省“1331工程”中平台与重点建设任务的省属高校。承担国家和我省科研创新任务的省级科研院所。

第四条 奖励事项。对上述单位通过招标方式在国际国内征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方案、采购国际国内一流先进设备、充分使用采购设备开展科研活动和提供对外等项目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政策。根据征集与招标活动的主体与项目,奖励事项为:

征集方案奖励。对企业通过国际国内征集并采纳为本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方案的,允许企业在财政专项投资内开支相关征集费用。对省属高校和省级科研院所通过国际国内征集并采纳为本单位工作方案的,允许单位在财政专项补助内开支相关征集费用。

运行维护费补助。对省属高校和省级科研院所通过国际国内招标配置国际国内一流科研设备并得到充分利用的,给予5年的水电费、环境维护费等基本运行维护费补助。

创新券补助。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配置的国际国内一流科研设备,实行资源共享的办法,纳入到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范围。

科研项目补助。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利用所配置设备申请开展的科技创新研发项目,优先立项扶持。对各单位整合统筹配置资源开展协同创新,优先重点扶持。

第六条 部门职责。省经信委负责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研院所和企业的重大技术与科研创新项目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省属普通高校“1331工程”中平台与重点项目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各部门落实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 申请程序。主要是工作报告备案和申请奖励。

完成报告备案工作。各单位完成征集与采纳工作方案任务后,将工作方案及经费开支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技术设备采购任务后,将中标合同、采购清单、资金支付、安装到位运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等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

开展申请奖励工作。根据本单位采购设备的技术服务能力,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请列为省级科技创新券扶持项目,提供对外科技服务。根据采购设备与现有设备的资源组合,以及科研力量的整合协同等情况,按规定程序向省科技厅申请科研项目扶持。省属高校和省级科研院所配置设备运行一年后,由单位统计设备运行一年内所发生的水电费开支、保温保湿无尘等环境维护费等开支情况,通过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运行维护费申请。

第八条 绩效管理。各单位要注重有效配置科研人才力量、注重整合设备资源开展创新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采购设备的使用效益,在十年内每两年向主管部门报告设备运行使用情况绩效报告。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运行良好并取得明显效益的,继续给予科研扶持。对存在闲置浪费等问题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按财政绩效评价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