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防范和惩治供应商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采购环节的防范,提高反围串标的意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防范,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IP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六)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七)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二、加强大数据分析预警,精准防范围串标行为
通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频次、中标(成交)几率、报价情况、履约情况等,对供应商诚信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相对固定群体多次同时投标、轮流中标、屡投不中、多次弃标等异常现象及时预警,重点跟踪。要加强对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对比分析,提高投标(响应)文件雷同、异常一致、规律性报价等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围标串标的预警与防范,为项目评审和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完整、全面、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促进政府采购有效、公平竞争,切实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逐步扩大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公告范围,除法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中标成交标的信息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和地址、评审结果排序等信息一并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惩治惩罚力度,增加围串标成本和风险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发现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串通投标行为,或者财政部门因调查手段不足而无法处理处罚的串通投标行为,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加强供应商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开展政策培训、宣讲、解读等活动,使政府采购政策特别是惠企助企政策直达供应商。发挥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的传播覆盖力,向供应商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让供应商深入了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宣传,让供应商知晓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促进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加强专家评审费支付管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件规定,及时支付专家评审费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财政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对不及时支付评审费用或应该由采购人支付却由代理公司支付的行为予以通报。
朔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