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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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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来     源] [作     者] [发  布  人]
[关 键 字] 保密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0-2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信息发布的各科室及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作出予以公开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坚持既保障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又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及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但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除外。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需认真学习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局办公室定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有争议的信息或不明确信息的保密审查,并对涉及多个科室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或直接进行保密审查,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由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视情况提出建议,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样式附后)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二)复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保密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意见,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作出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决定,对不能确定的,报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载入目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属确定公开的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属不能确定的,按程序报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第十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对已定密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应自行解密,符合《公开条例》的,应及时公开。 对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符合《保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按法定程序提请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第十一条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法定程序报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须写清属于何种密级和保密期限)、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果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各科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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