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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环境保护局本级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朔州市环境保护局本级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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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环境保护局本级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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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所属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9-16
主题词 朔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形式

朔州市环境保护局

本级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按照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开2015年市级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朔州市环境保护局本级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  朔州市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定地方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对环保治理重点县(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省、市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的履约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市际间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工作。

  (十四)监督、指导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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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部门预算构成看,朔州市环保局决算主要包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预算。 纳入朔州市环保局局预算的单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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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朔州市环境监测站

朔州市环境监控中心

朔州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

三、2016年主要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环境保护领域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做好2016年环保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今年环保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区和各县区PM2.5和PM10年均浓度比2015年分别下降3%、4%,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5%。全市地表水优良水体断面比例达到33.3%以上,劣V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33.3%以内。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水污染防治目标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

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说明

2015年市环保局本级收入942.97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

二、支出说明

     2015年市环保局本级支出合计1093.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6.89万元,项目支出766.42万元。

     基本支出326.89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223.96万元,商品服务支出37.6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4.78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54万元。

     项目支出766.42万元,主要用于机动车尾气平台建设、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建设、“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重点流域治理方案编制、环境空气污染VOC研究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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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环保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为14.45万元,预算经费46.8万元,预算减少32.3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4.45万元,预算经费46.8万元,较预算减少32.3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预算安排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预算安排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均为0万元,预算安排0万元。

 九辆公务用车的运行费主要用于市内因公出行、环境保护督查、执法、专项行动车辆燃料、维修、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五、节能环保(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项):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支出。

六、节能环保(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其他环境监测和监察支出(项):指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七、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大气(项):指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八、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指水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九、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排污费安排的支出(项):指排污费安排的支出。

十、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环境监测与信息(项):

指环境监测和信息方面的支出,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监测等支出,环境统计和调查、环境质量评价等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

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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