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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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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所属单位 发布日期 2017-07-24
主题词 公开形式

朔财[2015] 15

 

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拨付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直预算单位:

朔州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朔州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的若干规定

                                                                                                                                                     2015年6月4日

附件:

朔州市财政局关于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县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科室经办人员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稿,按市财政局发文程序办理下达。

第二条 上级转移支付和市本级专项资金,上级和市政府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仅需据实核算下达的,商相关部门下达。需要会签的,由科室经办人参照省财政厅办理程序与主管部门会签后按规定办理下达。

第三条 上级转移支付和市本级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科室将收到的有关资金文件或部门申请报告报分管副局长,由分管副局长及时召集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需要报局务会议的,由局务会议确定。科室经办人根据局领导审批或局务会议确定的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下达。

第四条 年初预算确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局领导审批后,科室经办人按审批意见发文。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根据社保科发文到国库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条 对年初预算未具体明确到项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科室根据劳动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六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社保科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报送领导审批,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七条 社保基金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财政拨付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财政政策问题,由财政部门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八条 本规定未提到的情况参照《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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