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 内容分类
信息所属单位 发布日期 2017-07-24
主题词 公开形式

朔财[2015] 16

 

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

关于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市直预算单位:

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564  

 

附件:

朔州市财政局

关于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资金管理,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根据《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和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政支农资金是指中央、省级用于“三农”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市本级安排的支农惠农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农业补贴类专项资金和项目类专项资金。

一、项目申报

第二条 市本级列入年度预算但未明确到县区或具体项目的支农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发布公告、组织申报。

第三条 对于需二次分配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市本级年度预算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查、评估、论证,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的财务状况审查,对上报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对于属财政部门二次分配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县区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市级财政部门将适时组织抽查和重点检查。

二、资金下达

第五条 中央、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各类补贴资金和项目资金),已明确到县区或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按业务流程办理发文。

第六条 中央、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属财政部门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局农业科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组织县区财政局进行支持对象遴选,形成初步的资金分配计划后,报请市财政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办理发文。

第七条 市本级支农资金通过人代会列入年度预算,并明确到县区或具体项目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申请,市财政局按流程办理。

三、资金管理

第八条 对需按工程进度拨付的支农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申请拨付工程款,并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时,要严格相关工作要求。对需实行报帐制管理的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办法执行;对需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要明确采购内容和具体金额。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价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和验收。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四、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如出现对财经法律、法规、政策把握不准不严,导致违反财经政策和拨付不及时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由于申报资料不实,把关不严,超办理时限,导致出现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或滞留,延压专项资金等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参照《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三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朔州市财政局

朔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