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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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所属单位 发布日期 2017-07-24
主题词 公开形式

朔财[2015] 12

 

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直预算单位:

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564 

附件:

朔州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改革需要,规范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省下达的建设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城市建设资金、环保资金以及财政投融资筹集的建设资金(统称财政性建设资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及建设主管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同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凡市政府明确了项目投资额度的,财政不再进行评审直接列入预算;市政府或市领导批示要求财政审核(或评审)项目投资额度的工程项目,待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五条  凡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  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资金直接支付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及物资供应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三章  拨款程序

 

    第七条  各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拨款时,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2、工程招标合同、中标通知书和设备采购合同

3、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5、基本建设年度财政预算

6、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7、工程进度情况

8、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建设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工程用款计划申请及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各项目拨款额。特殊情况需要评审的,拨款时参考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完成后,在资金拨款前,将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报送的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拨款。特殊情况凭市政府领导批示或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办理。

第十条  国家、省、市财政补助县(区)建设项目投资,由市财政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投资计划,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投资预算,不得隐瞒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确保投资项目预算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的规模及投资。任何部门和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均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提高(降低)建设标准。凡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原程序进行调整概算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财政增加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拨付资金,所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审计前,拨付资金总额不得超出合同金额的70%。待项目竣工和决算审计结论确定后再拨付25%,其余5%作为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在每月五日前报送上月财务报表;每季十日前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年终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报送建设资金年度报表。

     第十六条  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建设主管单位(项目单位)负责。资金拨付环节出现的问题,属于授权支付的,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属于直接支付的,市财政局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和资金来源有无预算等承担审核责任;主管单位对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承担审核责任;特殊情况需由市财政局直接审核的,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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